2021年7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2024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武政办〔2024〕67号),明确提出“在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领域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
(一)关于适用范围。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广告、食品药品、商事登记、网络交易、知识产权、计量、产品质量等监管领域内共计106条事项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但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负面舆情的,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关于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除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首违不罚清单》对适用情形另有要求的,一并适用。
(三)有关要求。从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条件、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立案、立案后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处罚、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积极探索教育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签订承诺书、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于不在本清单内但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适用条件,参照本清单进行认定处理。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不在本清单内但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适用条件,参照本清单进行认定处理。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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