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修订依据
2021年2月,我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了《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武市监规〔2021〕2号)。清单共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食品、质量、计量、市场规范、认证认可等领域共计112项违法行为。制度施行以来,全市系统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引导其主动纠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和守法合规经营,即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更体现了执法温度,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2024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武政办〔2024〕67号),要求“落实行政执法标准规范。2024年10月前,完成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不予处罚清单。原清单不予处罚71项,现清单不予处罚8项。其中,删减63项,包括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使用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事项;调整至从轻清单1项,包括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保留或修改7项,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事项;新增1项,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二)减轻处罚清单。原清单减轻处罚16项,现清单减轻处罚12项。其中,删减5项,包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事项;调整至从轻清单1项,包括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保留或修改10项,包括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事项;新增2项,包括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等义务。
(三)从轻处罚清单。原清单从轻处罚25项,现清单从轻处罚17项。其中,删减12项,包括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保留或修改13项,包括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等事项;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中调入2项;新增2项,包括销售劣药、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